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篇1
前言
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培养企业文化,创新企业风格,增强企业凝聚力,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之有关规定,结合重渡沟风景区的工作实践和现状,特对原有工作制度加以重新拟定、修改和完善。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此番拟定的“管理规范”将作为本公司的内部规章,以“从严治区,划清职责,自戒自律,赏罚分明”为原则。力求条款合理,操作简便,管理规范,有章可循。通过规范化管理,使公司干部职工,从个人到集体形成与公司“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同心同德,荣辱与共”的企业风格,形成“自尊自强、自勉自励、务实创新、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新的道德时尚。以制度来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行为,指导员工操作,调控员工心态,力求公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企业精神
发展方针:
拉大框架,完善设施,强化管理,改革创新,打造品牌。
奋斗目标:
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
搞一流服务,创一流业绩。
团队风格:
自尊自强,敢为人先,务实创新,
爱岗敬业,荣辱与共,团结奋进。
服务宗旨:
一切为了游客,为了游客一切,为了一切游客。
工作准则:
旅游无小事,事事必认真。
第一章机构设置
一、总经理办公室(总办)
二、财务部
三、接待部
四、营销部
五、市场部
六、票务部
七、水上运动娱乐中心
八、建设部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遵法制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员工。
第二条:爱集体
和本企业荣辱与共,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听指挥
服从领导指挥,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五条:重仪表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按规定着装、佩标。男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打扮适度,淡妆上岗。
第六条:讲礼貌
处处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肤色、服饰、种族、信仰取人。与客人相逢要主动谦让,与客人同行,礼让客人先行,同乘车辆,主动让座让客人先上先下。
第七条:讲卫生
常洗换衣服,常理发,常剪指甲。身上无汗味、无异味。戒烟酒,勿食生葱生蒜,保持口腔清洁。
第八条:讲站姿
1、站要直。挺胸、收腹,沉肩。
2、双脚着地,双膝开分约15公分。
3、双臂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或放于背后。放于后时,左手放在右手的手背上。
4、头部端正,目视前方。面部表情自然,略带微笑。不得前俯后靠,不得两手插兜或叉腰抱肩,不得前后踢腿或单腿打点,不得东张西望或摇头晃脑,不得与别人长时聊天。
第九条: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要尊重其人格。与客人交谈时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态度诚恳、谦和,语言文明有分寸。听取客人意见时要耐心,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必要解释时,不起高腔,冷静面对并及时上报。
2、尊重客人风俗习惯,不指点,不讥笑,不议论。对生理有缺陷的客人或小孩不歧视、不嘻戏。不得收受客人所赠礼品。
3、对待客人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语气和态度回应客人。
4、接电话要及时,铃响不得超过三声,接话时要先说“您好”,然后细心聆听对方说话,回话时声调温和,注意使用本岗位文明用语。重要内容的电话要做出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5、会见客人时,不必主动伸手,必要握手时要面呈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注意不用左手,握手时另一手不得插入兜内。
6、面对客人不得有化妆、修指、剔牙、挖耳、打饱嗝、伸懒腰、打响指、哼小调等举动。
第十条:守机密
在与客户和外人交谈中,不谈论本公司的一切是非,不议论客户长短,不透露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中的任何内容,下班时先对以上资料收锁后再离开,保证无泄密。
第十一条:保廉洁
不图私利。馈赠品如数交公,不得私留。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不法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树立正人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第十二条:勤节俭
克服“家大业大,浪费难免”论,消灭“长明灯”、“长流水”,珍惜设施设备,节约器具器材,做到物尽其用,精打细算紧缩开支,切忌铺张,发扬勤俭兴业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总经理办公室(即总办)工作职责
(一)围绕景区公司全局工作目标的实施,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高效、优质的为领导,和各部门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做好上下、内外“三个协调”工作(即公司与上级、公司与当地村、组、公司与内部各部门),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贯通和反馈。
(三)按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及时地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查、促办、考核、记录、统计、上报和公布等,确保上级指示,领导决策和全局工作得以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
(四)加强调研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工作,负责对涉及全局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印刷、传阅、建档、归档日志填写等项工作。
(五)及时做好公司领导层、中层干部及其它有关会议的组织,做好会议记录,确保公司各阶段的工作在各部门的贯彻落实。
(六)做好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来客、来访人员的接待、食宿安排、陪同参观、调研等各项工作。
(七)做好劳动人事的管理工作,及时编报劳动人事工资计划,严把劳动人事工资手续关。
(八)负责组织全局性的政治业务学习、人员培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九)严格按照国家计生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抓好本景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十)抓好人员的考勤、考核,会同各职能部门抓好卫生、车辆、安全和后勤供应等各项工作。
(十一)做好对外的宣传、推介、联络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必须向县级以上媒体上报信息两条,对表现突出者,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办事,严把“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两道关。
(二)严格审查原始报销凭证,严格执行公司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签字制度不走样。
(三)准时向上级部门呈送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财经情况,为领导提供准确无误的决策依据,并配合领导合理运筹资金流向。
(四)恪守财务工作操作规程,记账准确、及时、完善,做到手续完备无缺,数据准确、清楚、无误。
(五)严格现金管理规范,及时收好各部门应缴资金,严禁截流、挪用。确保领导外出及参与重大涉外活动的资金正常供应。
(六)严格票证管理规范,杜绝白条入账、充账,认真做好票证的发放、使用、核销和票款入库工作。及时购置票证,保证正常业务供应。确保无差错。
(七)加大对景区所有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力度,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并对固定资产和所需物品的购进、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保证不铺张、无流失。
(八)严格恪守财务保密制度,确保任何有关财务信息不得外泄。
(九)随时做好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接待部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家庭宾馆管理制度》对景区内从事宾馆行业的商户进行规范化综合管理,杜绝无照经营、无序经营、私拉乱接、欺诈游客的不法现象发生。
(二)统筹协调管好旅行社(团)及散客的接待和食宿安排工作。
(三)配合工商、公安、卫生等上级主管部门按《家庭宾馆注册登记制度》和《验收标准》、《游客登记》、《卫生许可》等项规定对申请开业的商户进行严格验收,办理相关证照,保证从业人员合格上岗。
(四)配合相关部门经常检查入户游客的登记、查房、补漏、卫生状况、饭菜质量、价格、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就地处理,及时解决。
(五)按收费标准,对家庭宾馆按时足额收费,不准拖欠或徇情少收或不收。
(六)经常开展家庭宾馆的评优表先活动,该奖励的奖励,该升格的升格,该挂旗的挂旗,引导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树立景区良好形象,让入住游客住得舒心,吃得顺心,玩得开心。
(七)接待中心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串岗或漏班。
(八)根据游客所需语种提供导游讲解服务。
四、营销部工作职责
(一)营销部各驻外办工作人员要有超前的个宣意识和宣传思维能力,认真组织客源,强化宣传辐射范围,善始善终,无论在何时何地不得有损重渡沟景区声誉的事件行为发生。
(二)注重和各旅游景区、旅行社网络联系,攀新结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客于门外。
(三)各旅行社要按重渡沟风景区与旅行社之间签定的协议标准执行,淡旺季节、省内外来客一视同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优惠标准。
(四)对军人、记者、残疾人、学生以及老年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要想方设法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五)营销部要采取各项营销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重渡沟风景区达到电视有影、报纸有名、电台有声。
五、市场部工作职责
(一)市场管理
1、依照《市场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开展创建文明景区、文明经商、文明管理活动。
2、合理布局,规范定点,挂牌亮证,优质服务,创建市场经营设施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治理模式。
3、做好景区市场门面、摊位的合理招标出租工作,加强对从业营销人员的技能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景区市场经营有序。
4、结合工商、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商户进行质量、价格、计量、位置、售后服务管理,严厉查处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哄抬市价、强买强卖的不正之风,对查处的违规现象依照《市场处罚条例》,公开、公正地就地予以重罚。
5、负责落实景区市场内所有摊位、门店的卫生管理,保持市场店面整洁,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并按有关法规收取商户的摊位费和卫生费。
6、负责市场外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对购物进行集中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
7、严禁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不防碍游客抢占道路和景观空间。
8、负责景区公共场所、游览区、生活区、道路、停车场、卫生间、餐饮区的环境卫生打扫与管理。及时把景区垃圾拉运到指定地点。
(二)停车场管理
1、保证进入景区旅游车辆通行有序、停放到位、安全行驶、道路畅通。
2、文明执岗,礼貌待客,礼貌应答游客、司机咨询。
3、督促环卫工及时清理场地垃圾、油渍,保障停车场无脏、乱、差现象。
4、严禁农户、游客在停车场内点燃明火,确需燃放烟花爆竹和点燃篝火,必须在景区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地点举办篝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停车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5、看护停车场夜间停放车辆及出入登记工作,防止停车场盗车、损车行为发生。
(四)旅游安全管理
1、负责对景区游乐项目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景区爬梯、栈道进行检修,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标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篇2
作为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商业文化的街区,是旅游资源的一个独特元素,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景区。所以,将GB/T17775-199《旅游区(点)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以及《市商业特色街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标准进行融合,并结合5A创建的目标,制定新一年景区考核办法:
(一)游览(25分)
1.入口处、停车场:提升景区入口处的环境,专用停车场建设及完善: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生态理念,并有专人值管和管理制度,无脏、乱、差现象;
2.在主要景观处增设游客休息设施,如观景的亭、台、廊,有游客休息的椅凳;
3.对景区的交通工具及时维修、保养,杜绝破损、无法使用等现象;
4.导游全景图:正确标识出所有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全景图;
5.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置合理,在重要集散地、叉路口、主要景物等处设置,并做好街区和中山中路的景物介绍牌、标识牌统一工作;
6.各类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计美观、实用,材质良好,外形统一,形成特色,制作精美,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等,且图文规范,有四国语对照;
7.宣传资料种类齐全,包括公开正式出版的导游图、明信片、画册、音像品,科普读物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调整宣传资料;
8.导游(讲解):提升导游服务水平,与5A级景区标准接轨,要求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
9.景区宣传促销、活动:(1)每天定时、定点组织街区特色活动,并在街区主要出入口、游客接待中心设置演出公告栏,定期、定时公布街区活动节目单,方便游客知晓。(2)街区各民间艺人(特别是带表演性质的工艺亭)为常设民间工艺表演点,可随时提供表演。(3)遇一些大型的节、假日,景区应组织一些大型的活动(09年计划后附),完成全年宣传促销、活动计划,并另行组织新的大型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影响、创造经济效益的,年终考核另行加分;
10.景区内合理设置各类公用电话,使用良好、无破损;
11.游客接待中心:维护好游客中心的设施、设备,无破损、无法使用现象,有专人接待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旅游信息;做好游客接待工作,接受游客投诉、咨询,提供导游服务,配置婴儿、老人、残疾人专用工具。
(二)旅游安全(20分)
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与景区各单位签订责任书,签约率应达100%。
2.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做到形式多样,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订适合景区管理的.相关制度(如:游客保障、服务质量、公共卫生、交通管理等);制订防火、防重大突发性事件(火灾、爆炸、中毒)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做好安全防范,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全年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确保景区平安、稳定;
4.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完善信息反馈、履职报告、检查督促机制;景区举行重大活动应及时将安全保障方案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各类案件及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景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游乐设施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电焊工等)应建立安全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三)环境卫生(10分)
1.景区秩序良好,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地面无污水、无剥落、无明显污迹;建筑物墙面整洁,无剥落、无明显污迹;
2.市政设施、绿化、亮灯工程、户外广告管理良好。街区市政设施、绿化有专人管理,市政设施能有效使用,无破损、失效现象;绿化无枯死、折损现象发生,定期修剪,保持美观;亮灯设施得到妥善维护,并有专人控制,防止损坏、偷盗现象发生;街区户外广告与景区风格吻合,位置合理、外表美观,无污渍、无破损;
3.垃圾、废弃物管理得当,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垃圾清扫器具美观整洁,垃圾箱外观整洁、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4.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行为到位;
5.餐饮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具、饮具等分类存放、消毒处理,不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
6.厕所管理得当,及时维修,卫生、整洁、无异味、无破损。在中山中路有机更新工程中,做好旅游厕所的选址、设计工作:内部设计与外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两大原则,不片面追求豪华,注重厕所的方便实用。厕所内装置符合旅游厕所要求,设置背景音乐,摆放绿色的盆栽,增加无障碍的设施。同时,旅游公厕注重生态环保,建设节水型健康厕所。
(四)旅游购物(5分)
1.工艺亭管理
(1)制定完整有效的工艺亭管理制度,并配置专人专职管理;
(2)艺人着装规范、持证上岗,要求统一营业时间,并定时、定期按景区要求表演技艺;
(3)做好工艺亭的维护和保养,无污渍,无破损,清洁美观;
(4)艺人介绍牌美观、大方,内容真实、准确;
(5)在经营上,每个工艺亭有显著特色,突出民俗性、艺术性、可看性、可购性,不出现经营品种雷同。
2.店容店貌管理:
(1)规范和整治老街风格特色不协调的街面装修、广告、空调、招牌和旗幌等;
(2)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以及商店外立面的清洁,做到广告内容文明健康,张贴规范;店内装饰突出老街特色,商品陈列井然有序;
(3)商户经营用词做到规范、文明,配置多国语言简介(菜单);营业员着装统一整洁、美观,佩带服务证上岗。营造“可进入式”经营环境,对商家开展多国语、服务质量等各项培训。
(4)景区所有商户营业员必须佩带经营服务证,接受游客监督。
3.街区业态管理:
清理不符合景区要求的经营业态,重点扶植名店、老店、品牌店,每年按六大特色引进一批老店、知名特色店,数量不少于6家。
(五)综合管理(5分)
1.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建立质量、营销、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贯彻有力,执行记录、台帐完整;
2.景区形象良好,统一管理人员服饰,健全景区管理考核制度。
3.有明确的培训制度、机构、人员,落实培训经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质量、营销、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业务培训全面,并有相应培训记录。同时,采用各种形式检查员工,考察其业务;
4.切实发挥ISO9000和ISO14000两个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通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员的监督,以及认证机构每年监督审核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使ISO9000和ISO14000质量管理不流于形式。
5.做好区委、区政府及市、区旅游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规划建设(25分)
1.做好旅游西进建设项目的规划:按要求申报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年初申报项目,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做好台帐工作。
2.做好国际科技示范区项目的规划:制定好全年工作计划,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进度,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做好台帐工作。
3.景区建设必须依法行使,严禁在景区内违章搭建。
4.启动街区“5A”景区创建工作:完成“5A”景区创建方案,制定筹备工作计划,建立、健全“5A”景区筹备工作机制,运作好“5A”景区筹备工作小组。按“5A”景区的标准,对街区的硬件、软件进行提升,年底前完成创建方案工作目标的20%。
(七)效益管理(10分)
1.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景区投诉制度健全,有专人及专门电话或信箱接受投诉,有完善的档案记录,处理效果良好,全年不发生省、市报纸、电视(台)质量投诉、曝光事件。
2.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确保街区营业总收入、税收、人气等各项指标同比有较大增长,实现税收目标2200万元人民币,力争2500万元人民币。
3.建立街区企业经营效益统计制度:按不同行业统计、分析、上报街区企业营业、税收情况,原则按季、半年、全年统计,并做好各黄金周的数据统计工作。
(八)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主要采取“平时抽查,累计积分,半年初考,全年考核评定”的方法。结合责任人书面、口头报告,不定期实地、抽样考核等办法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小组由商贸旅游局领导班子及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徐鸿华任组长。
2.完成景区管理目标,考核总分达到85分奖励1万元,85分后每增加1分奖励1000元,其中对主要责任人奖励70%,其余30%奖励管委会有关人员。在西博会的立项活动,在省、市相关评比中,获奖励(奖牌),管委会举办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得到省、市各部门嘉奖的活动,可给予不同的加分奖励,最多不超过10分。全年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如火灾事故、人身伤亡的,或街区服务质量被曝光,视情扣除年终奖励200至20000元。
3.本责任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1年。
4.本责任书一式五份,顾文友副区长一份,商贸旅游局、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管委会各执二份。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郎山、峡里湖、仙霞岭、廿八都和浮盖山五个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江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电力和接待服务等设施建设;
(五)行使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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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管理局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江山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保护丹霞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历史人文景观;
(五)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防止风景区建设出现城市化倾向,避免对风景区进行过度商业化利用和对景点进行人工化改造。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丹霞地貌的自然景观和仙霞古道、廿八都古镇的历史人文景观,将风景区自然、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地形地貌、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造林、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水体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物、文物古迹、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丹霞地貌保护范围,设立界址、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保持丹霞地貌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廿八都古镇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保护制度,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古镇原有格局与风貌。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廿八都古镇的消防工作,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通道,加强社会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白蚁防治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风景区规划。对违反风景区规划建造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风景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廿八都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和丹霞地貌保护要求,做好风景区内现有村庄的整治。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新建坟墓;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损坏景物或者设施;
(六)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七)从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
(八)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办法禁止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风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各景区的游客容量,控制江郎山景区与浮盖山景区的机动车数量。禁止超容量接待游客。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游客登山安全的管理,严格控制郎峰天游的游客数量,并制定游客疏导方案。
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景区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完善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做好设施、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区交通、通讯、水电、消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二)强行或者以诱骗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攀岩、游泳;
(四)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
(五)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区管理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在风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或者未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的;
(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五)允许风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区内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址、标牌的,由风景区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诱骗的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攀岩、游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风景区管理局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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